英美法系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原则。

法律主观性:

1.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是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登记,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2.根据显著性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3.商标法律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在先注册原则和在先使用原则不予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未在商标中注册和禁止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但该商标并非来自该商标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的注册继续有效。4.在审查和公告商标注册申请时,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在先商标予以初步核准并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5.禁止以抢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