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

反向打假,就是打假的“反向”。既然商标假冒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么反向商标假冒就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即未经许可在他人生产的所有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商标反向假冒又称商标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在合法取得他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并将改变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本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在反向商标假冒中,擅自去除他人注册商标,在销售的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不仅违反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定,而且影响了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识别作用,造成商品流通秩序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者擅自变更他人注册商标,阻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商标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也违背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法律原则。

商标反向假冒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向假冒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的价值在于其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广告和促销等功能。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它在企业的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信息传递渠道。因此,商标与商品的充分结合是商标发挥作用的前提。

商标专用权赋予商标注册人在其商品上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假冒或者替换。其目的是确保商标和商品的结合。无论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是去掉他人的商标,用自己的商标代替,都是切断了来源商品与来源商标之间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的正常功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