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有什么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上限制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行使著作权的一种制度。这是狭义的版权限制,只是对著作权人权力的限制。广义的版权限制还包括版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限制著作权的行使,主要是因为作品作为精神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价值只有转化为社会效益才能体现。作品具有传播性和知识性,作品的广泛及时传播对社会发展和文化进步不可或缺。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共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一些“独占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作者的“独占权”(主要是经济权/财产权)进行了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版权就是规定一种义务,也就是作者对社会的义务。

版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版权的期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作品财产权和人身权中发表权的限制,而作品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将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具体如下:

1.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作者死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保护期为50年,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期相同。

4.未知作者作品的保护期。

作者、出版权、财产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但作者身份明确后,适用于公民作品保护期的规定。

版权的地理限制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中国有效,即在中国创作的作品只能受国内法保护,不能受其他国家保护。这是版权的地域限制。然而,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版权保护跨越了国界。正如本章描述了著作权特征中的相对地域性一样,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和保护的国际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如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地域性明显。原因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并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基本实现了版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可以在其他成员国与本国国民一样受到保护,这使得版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但是,未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受到地域限制。

[编辑]对版权权力的限制

著作权的权力限制是指一部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版权的权力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用户的,用户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应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目的是非盈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来源;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1)尽快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为了明确使用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目的。所谓“个人”,不得超出家庭的范围来解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引用是指从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一段中的“适当引用”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和评论一部作品或说明一个问题;其次,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复制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第一,新闻报道目的之后必然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复制或引用,属于合理使用,超出这个目的和范围就构成侵权。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该款的适用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其次,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只能翻译或复制,复制的必须要早,不能发表,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和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展示或者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博物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我馆收藏的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复制收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展示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只有一个作品集。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演出是指不向观众和观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演出。

(10)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使用方式仅限于间接接触——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经发表的中国作品。但条件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中文原著,翻译作品仅限于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出于关心和支持残疾人的公益目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用盲文出版,不仅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且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所在地、盲文作品的形式和出版地区没有任何限制。

上述12合理使用行为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法律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但事先声明不使用的除外。

中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合法许可的范围: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独的艺术、摄影作品进行汇编,但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的除外。

这一款的规定非常明确,目的是使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式教材;所谓教材必须是正规教材,不包括教辅和教学参考书。用途一定要小,就是作品的片段或者文字短的作品或者美术、摄影的单幅作品。

(二)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

转载是指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摘录是对原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抄只针对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抄到其他报刊上。对了,只有版权人有权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抄。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作为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作品的使用仅限于音乐作品,前提是这些作品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法律不允许录制戏剧和民间艺术等其他作品。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其报酬可以与著作权人协商,或者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也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许可的条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也一样;所用作品均为已发表作品;你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版权所有者的其他权利必须得到尊重;目的是平衡社会和工作;所有者的利益。

(2)区别在于,法定许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范围不同,合理使用的有12种,法律许可的只有4种;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能使用,但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合理使用一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合法许可多以盈利为目的。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著作权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而应当支付报酬的制度。作品使用者因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授权后使用,但应当支付报酬。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以正当理由拒绝他人使用其作品。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不需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也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但强制许可程序复杂,与著作权人协商许可未果时,会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取得作品使用权。强制许可谈判与法定许可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制度,但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上述国际版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以适用。?

参考资料:

姜继生主编。信息获取与信息产权。武汉出版社2005年9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