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
(二)制定全省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和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定规范市场经营和流通秩序、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
(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省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实施,以及配额、许可证的管理。
(五)实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和鼓励技术及成套设备出口;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进口、设备进口、国家限制的技术和本省引进技术的出口和转口。
(六)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和双边经贸合作政策;代表省政府参加国际经贸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和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以及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谈判和签署;管理对我省的多边和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
(七)负责组织协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和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形势,定期向省政府提交有关动态和建议;拟定外商投资政策,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参与制定全省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批国家规定限额以下、未经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相关项目合同、章程和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换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协调和参与全省改善利用外资环境的工作;承担吉林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制定和实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制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审核本省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境外投资,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实施情况,管理我省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专项资金;推动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十一)研究拟定我省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和管理俄罗斯与朝鲜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省与俄罗斯、朝鲜、东北亚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和衔接;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的经营权和重点商品的特许经营权。
(十二)国家(地区)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审批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咨询处(室)的业务联系,联系外国在我省的官方商务机构。
(十三)负责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制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和指导全省各类对外贸易洽谈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和实施出国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四)监管部门直属的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出国人员的选拔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和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全省口岸的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