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2021)
保护管理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开发利用。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和管理古茶树。第七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古茶树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和标志;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和协助古茶树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
(六)与古茶树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
主要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扶持资金;
(3)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第九条自治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登记保护名录,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发展部门编制保护名录,并对古茶树的管理和保护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蒙库(冰岛)为代表的古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支持相关企业和个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古茶产品知识产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古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引导符合条件的古茶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产品追溯体系,实现古茶产品的可追溯性。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 * *开发利用古茶树。
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所需的资质和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古茶树的开发利用:
(一)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培育茶树新品种;
(二)利用本县栽培的古茶资源开发特色产品;
(3)建立古茶信息平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品牌,建立企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古茶产品实施信息跟踪;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的交流与合作,发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和旅游产品。第十三条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过度采摘古茶树影响古茶树生长,造成古茶树生长退化;
(二)在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后加建,私自搭建构筑物的;
(三)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