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防御
重复诉讼抗辩相关内容1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一诉讼的当事人与前一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2.后一诉讼的标的与前一诉讼的标的相同;
3.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前一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一诉讼的判决结果。
第一,诉后和诉前的当事人是一样的。
(一)“当事人”的范围[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2.诉讼参与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负责人,即代表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人,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表人。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两起诉讼的当事人身份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都可以直接比较,没有诉讼地位。
2.“相同”不仅是指当事人完全相同,后一诉讼的当事人都包括在前一诉讼的当事人中,而不是前一诉讼的当事人都包括在后一诉讼的当事人中。
比如原告是实际股东,被告是公司,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后者是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的纠纷。原告是名义股东,被告是实际股东。
应认为后一诉讼的当事人与前一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第二,后一次诉讼的标的与前一次诉讼的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理论,包括旧实体法理论(法律关系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法律事实理论);
2.程序法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肢理论和二肢理论;
3.诉讼标的相对论。
我国目前的一般理论和实践:旧实体法理论,即实体法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者和前者的权利义务在实体法上是完全一致的;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前提。
三、后者的主张与前者相同,或者后者的主张实质上否定了前者的判决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者包含在前诉诉讼请求的各项中;
2.后一诉讼的请求权包含在前一诉讼的请求权中;
3.后诉的请求权包含在前诉的前提中。
(二)“消极”的含义
1,后一诉讼的请求权与前一诉讼的请求权完全相反或者包含在前一诉讼中的一项请求权;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诉讼请求;
比如付款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原告起诉被告合同解除后违约,被告起诉被告确认合同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了前一诉讼的判决结果。
3.后一诉讼的主张实质上否定了前一诉讼认定的初步问题;
比如前一个诉讼需要确认继承纠纷中婚姻关系的成立,后一个诉讼需要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了前一诉讼的判决结果。
4.后一诉讼的主张实质上否定了前一诉讼认定的基本事实。
比如,原告在合同解除后起诉被告违约,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经发审委讨论后认为,前一诉讼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以此事实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康敏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前诉判决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的判决结果”、“前诉无效判决的判决结果”、“前诉生效判决的判决结果”。
在笔者看来,对于前两种情况,只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可能的判决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况,至少要求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一诉讼无效判决作出的判决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重复诉讼抗辩的相关内容2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认定和表述并不一致,一些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行政案件案由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原因分为:作为案件、作为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测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案由为一类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为“类”进行构建。
案由的结构应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范围。
行政管理的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划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争议,相互区分。
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范围是案由的第一要素,不需要分类后再分解,如海关、计生、税务等。,而“海关”、“计划生育”、“税收”直接作为案由的第一要素;个别行政范围相对较广的领域,如治安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而具体的行政范围可以细化分解,以“治安”、“消防”为第一构成条款。
是否应当分解,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简洁明了的表述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或性质作为案由的第二要素。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作为构成要件出现,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
基于以上两个要素,行政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是指治安管理范围内的具体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一定要用“拘留”的形式表述。
以水没收物品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的范围比较窄,不需要分解,“海关”可以直接作为第一个组成部分。
(二)不作为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结构作为此类案件的两个要件,但也应体现此类案件的特点,其确定方法为: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要件;以行政主体类别为第二成分,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不履行具体的行政职责或义务是第三个组成部分。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为例,案由确定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
在“履行……的法定职责”中,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
(三)行政赔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案由后增加“和行政赔偿”一语。
如“工商行政登记和行政赔偿”;“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人身权和行政赔偿”。
单就行政赔偿而言,确定案由的方法是:行政范围+行政赔偿。
比如税务人员在执法中造成人员伤亡提起行政赔偿的单独诉讼,比如“税务行政赔偿”。
二、案由的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情况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发现初步案由不准确的,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判阶段,但法律文书和案卷封面应以结案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
在难以界定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类型,难以确定案由时,可以将案由确定为例外。
例如,如果乡镇政府因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而被起诉,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的类型。此时“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起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行政义务”可以作为案由。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时,可以通过汇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向我院反映。
2004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4月
行政范围
1.公安管理
(1)治安管理(公安)
(2)消防管理(消防控制)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管理
(1)土地管理局(土地)
(2)林业局(林业)
(3)草原管理局(草原)
(4)地质矿产管理(地质矿产)
(5)能源管理局(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市建设)
4.计划生育管理局(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
6.商标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
(2)质检总局(质检)
(三)检疫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卫生)
9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食品药品)
10.农业管理(农业)
(1)渔业局(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业)
(3)其他(农业)
11.价格管理(价格)
12.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
13.运输管理局(交通)
(1)公路交通管理局(公路)
(2)铁路局(铁路)
(3)航空管理局(航空)
(4)其他(交通运输)
14.信息和电信管理局(信息和电信)
15.邮政管理局(邮政服务)
16.专利管理局(专利)
1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
18.税务管理(税收)
19.财务管理(金融)
20.外汇管理局(外汇)
21.海关管理局(海关)
22.财务管理(金融)
23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
24.审计管理(审计)
25.经济贸易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管理局(水利)
27.旅游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司法行政)
30.民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教育)
32.文化行政(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管理局
34.统计管理(统计)
35.电力管理局(电力)
36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
37.外国投资管理局(外国投资管理)
38.盐业管理(盐业)
39.体育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督)
41.乡镇政府
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的类型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审批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契约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费用
18.行政征用
19.行政采购
20.行政征用
21.行政分配
行政规划
23.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
25.行政承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重复诉讼抗辩的相关内容3
离婚纠纷民事抗辩范文
被申请人:_ _ _ _,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7号楼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码是5329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话号码是139872 _ _ _ _ _ _ _ _。
被申请人:_ _ _ _,男,汉族,1971,1年6月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医生_ _ _ _,联系电话139873 _ _ _ _ _ _。
被申请人起诉离婚案件_ _ _ _起,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1.被告同意解除与_ _ _的婚姻关系
我和_ _ _ _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如原告所说,由于婚前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和工作。
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曾多次试图协议离婚。协商中,双方自2008年6月已分居,故被告同意与_ _ _ _解除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双方财产,* * *随财产:
1,* * *同一房产:位于大理市第二大道7号楼2单元2层201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编号20 _ _,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格为358,737.00元。现在,售价358737.00元。
2.* * *同债: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0,000元,尚欠银行265,438+065,438+0766.03元。
三。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二条进行抗辩:
1.原告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首饰,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原告以婚前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的。后来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彩礼也已经实际交付。该赠与合法有效,应视为被告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首饰是被告的生活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也应归被告所有;
2.原告主张其母亲为双方支付3万元,与事实不符。
这30000.00元其实是原告母亲在婚前10天左右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同一笔债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捏造、混淆视听,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故被申请人在此提出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核实采纳。
我在此传达
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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