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取得债务利息收入3万元;(二)接受捐赠物资1

(1)企业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利润= 2000+3+20+3.4+60+10-1000-500-300-50-40 = 206.4万元。

(2)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债务利息收入30000元应该减少。

(3)企业对广告费、招待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

广告费调整金额

基于(2000+10)万元的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不能计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 = 301.5万元;广告费用超支为400-301.5=98.5(万元)。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在以后年度抵扣。

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 10.05(万元)

因为10.05 < 48,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0500元,超支=80-10.05=69.95元(万元)。

业务招待费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9.95万元。

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

对民办小学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捐赠限额=206.4×12%=24.768(万元)

企业公益捐赠20万元可抵扣;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为65,438+03 (65,438+00+3)万元。

三* * *计划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5,438+0,865,438+0.45 (98.5+69.95+65,438+0.3)万元。

(四)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6.4-3+98.5+69.95+13 = 384.85(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384.85×25%=96.2125(万元)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7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的处理问题。题目没有给出这部分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应当经税务机关备案后加计扣除。在这种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 384.85-70 * 50% = 349.85万元

应纳所得税= 349.85 * 25% = 874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