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术语有哪些?

显著的

可以在商业中发挥不同作用的标记,如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区别性标志的主要作用是传递产品来源和出处的各种信息,不仅易于识别还能帮助顾客进行重复购买,从而提高流通效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志或标志组合。在大多数国家,视觉上可见的文字,包括名称、字母、数字、图形,包括颜色的组合、产品的形状和其他外观,以及这些元素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在一些国家,视听商标甚至气味商标也受到保护。商标通过正确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以减少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时间成本,同时督促生产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厂商保证质量、维护信誉。在现代社会,商标还可以起到宣传推广的广告作用。

注册商标(Registered mark)是商标主管机关注册的商标。由于商标是无形的,注册有利于权力归属的公示和公信,便于他人检索和查询。在实行登记原则但否定权利的国家,简单使用不产生权利。在美国等适用确权原则的国家,登记并不创设权利,但可以带来举证上的便利。

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直接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大多数国家,纯粹的使用不会产生任何权利。然而,在一些国家,利用市政保护的前提,注册说明很容易证明。对于使用后获得一定声誉的商标,一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果一个商标是驰名的,甚至是著名的,那么即使是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得到保护。

商品商标(GOODMARK)

标识商品产地的商标。过去商标法只保护商品商标。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地位,商品商标可以进一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记

制造商为自己的产品直接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大多数商标属于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商业商标或商标)

不生产,只负责挑选和配送商品的商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

服务标记(SERVICEMARK)

服务事业为区别服务而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虽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有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但服务商标在大多数国家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受商标法特别保护。直到1946,美国兰哈姆商标法才首次以书面商标法的形式明确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商标法条约也明确要求成员国注册服务商标,并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个人标志

双方独立注册或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

以工商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并由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于表明该商标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认证标志

由具有检测和监督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但被it以外的人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担保标记(担保标记)

也就是证明商标。

静态标记(静态标记)

静态商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视觉商标还是静态商标。动态标记

在普通静态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一维商标——时间事件。它展示的是一个过程,而不是静态的画面或形状。至于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它们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一个过程,所以也是一种动态商标。

商标的组成要素(构成要素商标)

又称商标权客体和构成客体。这一因素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过去一般只包括静态的平面商标,现在已经扩展到立体的、动态的商标。一些国家突破了视觉商标,开始保护声音甚至气味商标。从识别能力来看,商标客体的范围是无限的。

视觉标记(视觉标记)

视觉商标是最古老、最传统、最有效的商标形式。视觉商标理论上包括所有视觉上可感知的标志,但实际上姓氏、地名、字母、数字、口号、颜色商标的保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有些国家并不保护立体商标。至于动态商标,刚刚被提到保护议程。

单词标记(单词标记)

文字商标是商标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其便于调用,大多数企业会注册使用文字作为商标。作为商标的文字不一定是有意义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读。

姓氏标记

使用个人姓氏的商标。纯粹的姓氏一般不受注册保护,因为它们主要被认为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区分其出身,但具有“第二含义”的姓氏除外。注册时一般需要我的姓氏。

地理名称标志(地理名称标志)

一般来说,地理名称的注册商标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名称应留给同一原产地的其他厂商免费使用,使用原产地以外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一般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无关、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理名称,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TRIPSFL协议严格禁止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但原则上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

字母标记

由缩写、前缀或无意义的字母组合甚至单个字母组成的商标。由于担心信件数量有限,信件的登记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由少于两个字母组成的商标通常不被认为具有固有显著性,或者必须结合特殊的字体或颜色,或者提供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否则不能受到商标的保护。

数字商标(数字标记)

由于容易与商品或服务的型号混淆,长期以来,数字商标的注册一直受到限制。但由于长期使用,一些号码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终被接受注册,如著名的4711香水。

斯洛冈马克

通常由短标语组成的商标。原创广告语一般受著作权保护,但只要广告语能同时识别某个商标或服务的来源,就不排除其商标保护。

图形商标(图形标记或设计标记)

由图形标记和符号组成的商标。最初的图形商标一般比较复杂,基本上取材于自然界,比如各种植物、动物、风景、人物等。,然后逐渐简化。目前大部分是抽象的线条和几何图形。1973年签订的《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分类维也纳协定》将构成商标的图形要素分为29大类,144小类,1569组。

色标

由排列、组合、色差甚至单一颜色组成的商标。可以使用与其他重要成分结合的颜色。然而,单一颜色,尤其是单一颜色能否得到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QULITEX诉JACOBSON案(1995)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承认单色商标如果获得“第二含义”可以注册和保护。

平面商标(二维商标)

仅由二维元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视觉商标都是平面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

由三维元素构成的视觉商标,也称形状商标。在TRIPS协议签署之前,立体商标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立体商标作为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由于一些国家担心对一个立体商标的保护可能会与著作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相冲突,所以不会长期保护。目前保护立体商标的国家在注册立体商标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如,三维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决定,不得是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

形状标记

一般与立体商标同义,但有时也指由产品外观及其容器组成的商标。产品容器的外观,如可口可乐瓶,包括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外观,可能具有内在显著性,但产品本身的外观通常被认为直接代表产品本身的特征,除非使用后具有显著性,否则不能得到保护。

集团和商标(组成商标)

包含文字和图形的商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识别,因此在认定侵权时一般不允许分割对比,但也不排除特别注意组合商标中特别突出的文字或图形。

全息标记

为了提高防御水平,增加建设成本,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借助激光全息技术制作全息商标。这类商标的设计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通过光线在一定角度的折射才能看出来。

听觉标记

感性商标可以通过听觉来识别。听觉商标虽然没有视觉商标应用广泛,但在一些特定场合可能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比如米高梅电影片头用的英雄吼,比字幕印象更深刻。

音标

听觉的标志。虽然不是音乐性的,但特殊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如自然声音、演员的特殊声音、汽车喇叭的特殊频率等,在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可能具有可识别性。

音乐标记(JUNGLEARK)

听觉商标。由优美的音乐组成的商标。音乐商标可以通过乐谱记录。一些电台、电视台、网站已经开始使用特定的音乐作为开场曲和欢迎曲。也有一些公司使用音乐商标来推广他们的产品。例如,英特尔公司正在宣传其芯片正在播放音乐。

嗅觉标记

通过不同气味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产地的商标,也叫气味商标。气味商标目前比较少见。世界上第一个气味商标是美国TTAB于1990核准注册的一种“PIUME-RIABIOSSOMS鲜花令人兴奋、清新、难忘的花香型”。在r156/65438+的案例中,虽然香水的气味作为香水本身的价值,显然不能由一家公司独享,但是沐浴液和洗衣粉的特殊气味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标的作用。

气味商标(SCENTMARK或SMELLMARK)

嗅觉商标。

制造者印记

通过味道识别的商标。因为味道是食品或饮料本身的特性,通常消费者不会考虑去鉴别某个具体的来源,但至少在理论上不能绝对排除味道在长期使用后可能获得的意义。

制造者印记

通过质地的光滑程度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产地的商标。有些企业在名片、信封、公司简介、包装袋,甚至前厅接待台、员工服装中使用特殊材料,以达到独特的效果。

联合商标(ASSOCIATEDMAEK)

避免类似商标分割和转让造成公众混淆的注册制度。它最早由英国在1938的《商标法》中规定,后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效仿。事实上,英语中的“联合”一词并没有“联合”的意思。虽然各国都有禁止近似商标分割转让的规定,但联合商标作为一种制度已经基本被废弃。

防御商标

允许特别知名的商标在其他类别注册而不承担使用义务的制度。像联合商标,最初是英国在1938的商标法中引入的,但实际发展并不理想。一些国家,如日本,在最近修改商标法时放弃了联合商标制度,并确保防御性商标得到注册。

原始商标(PRINCIPALMARK)

与只能注册不能使用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相比,企业必须履行实际使用的主商标义务。

知名商标

即在一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也称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尽管商标所有人未在成员国注册甚至使用,但基于其在该国驰名的事实,包括通过推广产生的知名度,他有权请求拒绝或撤销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以避免可能的混淆。一些国家也对其驰名商标给予类似的特殊保护。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商标法普遍诚信原则适用的重要体现。其目的在于弥补严格执行在先注册甚至在先使用原则可能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后果,使商标驰名被视为商标保护的第三依据。

著名商标

1995年美国首次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正式出台。其基本特征通常至少是相对显著、长期使用、使用范围广、销售渠道多、在被告领域内知名度高、很少有第三方使用同一商标。是否注册不是主要衡量标准。就显著性程度而言,驰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甚至驰名商标那样只是相对显眼,而必须是绝对显著的。因此,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很强的识别能力,而且具有很强的吸引能力。

有信誉的商标(MARKWITHREPUTATION)

同一主体的概念在欧洲商标法中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人认为声誉商标不一定要像驰名商标那样知名,即只要具有吸引力,联想形象强,不一定知名的商标就可以称为声誉商标。法国等一些国家认为,一个商标至少要在被告领域内具有知名度,才能称为信誉商标。根据欧洲法院在GMY诉YPLON案中的解释,声誉商标是指在与该商标相关的相当一部分公众中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欧洲法院并未明确商誉商标是否需要具有绝对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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