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全文
推荐本规范的所有技术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商务部《网络交易指导意见》(2007年公告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用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基于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兴产业,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中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新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本准则的解释。
2.规范性参考文件
本规范的起草参考了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
(2)商务部发布的《网上交易指导意见(暂行)》(公告编号19, 200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2010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示范规范》(SB/t 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上交易服务规范》(SB/t 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
(7)国家标准《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 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土字[2007]43号)。
与上述文件相比,本规范突出了两个特点:
(1)调控的侧重点不同。本规范侧重于对主体的管理,规范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性条款。
(2)写作方法不同。该规范没有详细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做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针对现有文件和标准中没有考虑到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将这种调整视为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总和。
3.3平台运营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车站操作员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2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同时从事站内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业务分离,并在其自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公示。
4.3鼓励和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交易安全制度、便捷的小额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基本行为准则
5.1成立条件
设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其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二)具有保证交易正常进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三)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平台运营商的信息公开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各类营业执照;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备案的电子验证标志;
(3)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件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五)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和运行环境的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交易平台内各类硬件和软件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消防、卫生和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态,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超过6543.8+亿元(含6543.8+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远程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系统和应急预案。
5.5数据存储和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交易和服务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应当自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
站内操作员有权在存储期内自行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并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提供外部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制定并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的网络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1)用户注册系统;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查制度;
(七)交易安全和数据备份系统;
(8)争端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报告和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平台内网络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7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变更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二)交易规则;
(3)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五)争议解决方式;
(6)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协议和具体管辖地;
(七)相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当利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合法权利。
5.8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进行公示。如果用户不接受修改,可以在修改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操作的终止
第三方交易平台因其他原因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经营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5.10平台交易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填写统计报表,定期报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6.平台操作员对车站操作员的管理和指导
6.1站操作员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资料。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对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营业执照进行验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在站内显示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和名称,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四)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对无法核实的站内经营者予以注明。
(五)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营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进场作业合同的规范性指导
平台运营方在与车站运营方订立进站运营合同时,应当约定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依法规范运营。合同应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车站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进行网络交易,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务人员要注意监控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止和减少垃圾信息。
(四)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相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的网店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车站操作员行为准则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商品。参与非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交易。
(2)站内经营者涉及违法经营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三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车站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诉的调查和协调。
6.4交易信息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审慎地管理平台交易信息;
(1)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当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实物(有形)商品应多角度、多方向展示,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不得扭曲或错误展示;不良品要通过图片充分说明和展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存在侵权或者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停止侵权,删除有害信息,并应投诉人的要求提供被投诉人的注册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审慎的信息审查义务,依法及时删除明显侵权或者违法信息,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交易秩序的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预警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醒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确认交易细节;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还应当要求支付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补偿消费者的交易损失。保证金的数额和用途应当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6.6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个人用户小额交易操作失误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帮助用户撤销交易,因特定情况不能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货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售后服务和退货制度。对于站内经营者违反售后服务和退货制度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8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告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禁止的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络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买凭证、服务凭证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8.平台运营商和相关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调
8.1电子签名
鼓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对于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的网络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广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或移交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由广告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发送垃圾信息。
对国家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在搜索结果显示页面屏蔽或者限制访问其名称。
9.监督和管理
9.1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据本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消费者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促进网络交易发展。
9.2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及相关组织应当及时配合通过网上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纠纷投诉。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运营方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规则,限制站内运营方的市场准入。
9.3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交易服务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监管平台经营者和站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