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毅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6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蒙古族人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积极稳妥地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从而为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规范社会市场中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民族宗教事务局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业务,自治县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族语言文字。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关于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推进蒙古语文法制建设。

(三)对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文学艺术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收集、整理和研究蒙古族文化遗产。

(5)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和合作交流。

(六)组织蒙古语专业人员和业余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保障蒙古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应当配备熟悉蒙古语言文字的领导干部;自治县所属的乡(镇)、街道、区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蒙古语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蒙古语文翻译人员。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言文字,提高他们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工作的能力。第十一条自治县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岗位,应加入蒙古语言文字考试,其成绩按比例计入总成绩。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蒙汉双语教育,尊重和保障蒙古族学生在各类学校教育中学习和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应保证蒙古族学生进入蒙古族小学、中学或蒙古族班学习。蒙古族小学、中学或蒙古族班应开设蒙古语言文字课。第十三条自治县各民族学生在全县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成绩计入总分。

蒙汉双语考生初中时要加分录取。第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蒙古族儿童学习和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蒙古族学前教育应开设蒙古语课程。

自治县设立以助学金为主的寄宿制中小学,保证蒙古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安排翻译或者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各级机关在接待和受理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人熟悉的语言。第十六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蒙古族公民可以用蒙古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和书写其他文件。第十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当安排蒙汉翻译;发布规范性文件、公告等。,应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第十八条自治县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奖状、证书、标志、商标、营业执照、标语、广告、界桩、交通标志、旅游标志和公共设施名称,应当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