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图案不能作为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地名有其他含义或作为一个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本行业常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图案,由于奶牛是本行业常见的商品图案,该商标不具备明显特征,不能注册。
(2)商标采用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的文字和图形组成。如“羊绒”长毛绒和“黄金”笔。采用此类商标会将商品与其他类似商品混淆。
(4)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为商标;会造成识别困难,用在某些商品上也会造成误解。比如鞋子用的商标,很容易和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允许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的注册申请未获批准。
不同国家在审查商标显著特征时尺度不同。
日本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的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比较宽松。所有可用于识别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徽记、商标、印刷品、邮票、插图、图片、浮雕、字母、数字和铭文,均可用作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美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书)注册的商标要求比在B部(副书)注册的更严格。英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申请注册为甲部商标,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店铺名称、姓名或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示;
(2)申请人本人或企业前身的签名样式;
(3)一个或几个原话;
(四)与商品特征或者质量没有直接联系的一个或者几个文字,但不得是地名或者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