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如何节税。
2.工资收入与劳务报酬相互转换的节税筹划方法,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按照个税规定分析,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可以看出,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都实现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是分开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会节省税收,因此可以进行规划。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它们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收。关键是在确定收益之前,要做好计划,签好合同。
3.广告费用如何节税?
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用,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年度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国税发〔2009〕72号)规定,2008年6月1日至2065年6月1日,化妆品制造业、药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目前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并不一致。有的行业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65,438+05%的比例扣除,有的行业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比例扣除,有的行业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案分析
利润A公司是生产经营企业,其所在行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每年仍要投入相当一笔广告费用于企业形象推广。以2009年为例,当年预算预计投入广告费6000万元。由于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增加应纳所得税6000× 25% = 654.38+05万元。
在这方面,企业是否有降低广告费用成本的空间?如果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合理合法地选择以下规划思路:
1.考虑通过委托他人进行促销来更改促销。a公司实行一品一策的策略,对新产品和新区域开发采取终端营销策略,主要依靠人员直接向零售商推销产品。2008年以前,受应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限制,A公司为了避免应税工资的增税,委托某广告公司上门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员工可能会被考虑晋升。如果打算开拓新的区域市场,需要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销品的同时,安排30人上门6个月。如果每个员工月工资2000元,总成本为6× 30× 2000 = 36万元,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加起来40万元。如果委托广告公司推广销售,假设你也需要支付40万元的推广费用。由于2008年6月5438+10月1发生的广告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继续委托广告公司经营,则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万元,对应的应纳所得税为40万×25% = 654380+万元。相比之下,招聘员工升职更好。但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从多方面考虑,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进行综合比较。
2.可以考虑一些供应商做广告。为了降低产品的制造成本,A公司投资控股了一些多元化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A公司投资的这些多种经营企业经营效益良好,每年都有利润可分配。而且A公司的主要产品与这些多元化企业注册了相同的商标,但涉及不同的行业,商标使用的相关费用也合理分摊。前几年,A公司也突出其旗舰品牌来宣传其企业形象。基于此,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多元化的企业来推广同一个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推广其旗舰品牌的目的。
这些多元化企业投入的广告费用金额,要从年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两方面考虑,不能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尽量不产生亏损。以2009年为例,2000万的广告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不会有任何损失。具体对比如下:
(1)A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甲公司支付的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对应应缴纳所得税2000×25% = 500万元。如果将这些多经企业用于广告宣传,在税前全额扣除,从A公司及其多经企业整体来看,将减少所得税2000×25% = 500万元。
(2)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所得。A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广告费,但由于不能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为2000万元。如果这些多经企业支付2000万元广告费,可以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为2000× (1-25%) = 15万元,这些多经企业返还的利润为免税收入。如果将A公司和这些多元化经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这些多元化经营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将少500万元。
经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是有利的。但除了A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都要兼顾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有必要事先对这种方式的广告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投资设立代理机构是不可取的。A公司部分员工认为公司所属行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且代理行业政策不同,考虑成立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是不可取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的5%计算限额。).
如果A公司投资设立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以年代理买入2亿元计算,按照5%的手续费,代理收入为20万×5% = 10万元。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限额为65,438+0万× 65,438+05% = 65,438+05万元,对应应纳税额为65,438。中介费按5%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的7%和3%征收(不含等。),所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10000×5%×[1+(7%+3%)]= 5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代理公司的广告可以税前扣除,可以减少所得税375万元,增加净利润375万元。但由于代理公司的代理费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550万元,净利润将减少465,438+025,000元,合计净利润减少465,438+02.5-375 = 375,000元,故不宜设立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