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哪些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的;(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该驰名商标保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