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录了一段爱奇艺人气的cosplay视频,贴在Tik Tok上。是否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关于侵犯版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扩展数据:
案例:
原告胡* *与被告刘* *系该校建筑系同事。胡伟是刘威的副教授和讲师。2001年初,胡* *写了几篇专业论文参加下半年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刘* *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让胡* *给他两篇,胡* *欣然同意。
刘* *愿意支付胡* *人民币8000元作为报酬。刘* *要求与胡* *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自刘* *支付8000元之日起,两篇论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刘* *,胡* *不得反悔。20065438年2月1日,胡* *收受刘* *报酬人民币8000元,将两篇论文交给刘* *,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几天后,刘* *把自己签名的两篇论文送到了国际建筑师大会组委会。
2001年底,参加国际建筑师大会的刘* *,因上述两篇论文学术价值高,获得2万元奖金,次年被学校破格晋升为正教授。?胡* *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刘* *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论文的作者是原告胡* *;刘* *将纸还给胡* *,胡将8000元还给刘;刘赔偿胡经济损失5万元;撤销刘教授职务;诉讼费用由刘负担。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胡* *与被告刘* *签订的纸质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所有权利的转让(买断)应理解为对著作权中人身权、财产权的买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不例外。因此,转让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人身权仍应归作者即原告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转让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2)论文的署名权属于原告,被告不得在论文上署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网-知识产权侵权大数据报告:给侵权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