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两个外国专家,一个月薪10000,一个月薪8181.82。这个月应纳税额是多少?详细流程请询问。

这个要根据外国专家的总收入和是否符合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来计算。先回答别人回答的一部分。如有疑问,请详细说明情况。

外籍个人就业纳税义务的确定

一、居住时间纳税义务的确定

对于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根据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受雇所得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

1.确定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

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中不属于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和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个人,我们应该只关注他们的实际存在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申报纳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属于核定利润法计算企业收入。

纳税或不纳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

会计账簿中的所有记录均应视为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居住90天以上或183天以上不满1年的纳税义务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但未满1年的。

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境外企业或者个人雇主在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和中国境外企业或者个人雇主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支付的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

工资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出境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只就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中国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属于

凡按核定利润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无营业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为中国境内企业。

行业、事业单位会计账簿的所有记录,均视为其工作所在的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支付。

对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在一个月内临时出境期间支付的,应当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五年以上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五年以上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保留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税收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然而,在实践中,我们根据我们是否居住了五年来确定完整的税务居民身份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连续。

在五年的每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从1994 65438+10月1开始。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的随后几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为

来自国内和海外的收入都要申报和纳税。纳税义务人在第六个纳税年度后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九十日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时起计算。

重新计算五年期。

注: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的工作时间应包括国内外享受的公休日、个人休假和培训日;第二,临时来华人员(如执行承包工程的人员)除提供劳务的具体天数外,还应包括在中国享受的假期。

(2)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因此,对于那些按照核定利润率征税的事业单位,或者不征税但构成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无论职工的工资薪金是否记入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簿,都视为由事业单位承担。

(3)不超过90日: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0日;

不超过183天: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的协定指日历年度,有的指任意12个月,有的指财政年度)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期间。

(四)一年以上:指在纳税年度内已居住365日。计算具体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不超过90天。

⑤允许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⑥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工程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二,收入来源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采用个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因此,确定收入来源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1.在中国由收入得出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148号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的实际所得。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黄金,无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的企业或个人雇主缴纳的,都属于中国境外所得。

2.确定收入来源的基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受雇、受雇和提供劳务的所得,应来源于受雇或提供劳务的发生地;

(二)生产、经营所得的来源地为生产、经营地;

(三)租赁财产的收入来源是租赁财产的使用地点;

(四)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应来源于转让地;

(五)提供特许权使用权的收入来源为特许权使用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源于运用资金支付利息或者派发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

(七)中奖、中奖、彩票中奖的收入来源为产生收入的地点;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来源于中国境内,均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取得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转让境内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及其他特许权的所得;

(七)因持有境内各种债券、股票、股份,从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在国内各种比赛中排名所得,在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中获奖所得,在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中获奖所得。

3.确定在中国和国外实际工作的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5号:

(1)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含兼职,下同)并受聘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享受的国内外公共假期和个人。

假期和培训日;其在境外商务机构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职务或在境外商务场所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日,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

介于。

未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个人被派遣到中国境内工作,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限应包括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享受的公共假期。

(二)外籍个人在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兼职,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确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其在境内实际工作年限,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