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传片中使用城市标识是否侵权?
您好,此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并不将一些对著作权损害不大的行为视为侵权。
考虑到商标权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允许合理使用叙述性文字。合理使用,具体包括: (一)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地址;(2)善意地说明货物或服务的特征或属性,特别是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原产地、类型、价值和交付日期。
所以仅用于宣传企业,拍摄城市地标,不算侵权。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