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的起源与现状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这一制度源于2007年3月开始的甘肃省定西市法院系统诉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2010年8月29日2009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通过立法明确了司法确认制度。由此,司法确认制度正式进入法律,被确定为国家司法制度之一。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形成后,在当今社会会有怎样的发展现状?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

一是基层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存在地域差异。在创新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法院,比如定西法院,这些法院因为公示的效果而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很多,而那些没有创新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法院,办理的司法确认案件更少,有的几乎没有。

第二,有很多当事人不了解司法确认的规定,但是知道的比较少。由于知识水平、信息交流等原因,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有不同的理解。设置是一些调解组织对司法确认制度了解不充分,在调解过程中宣传不够,导致司法确认制度在各地发展不一。

第三,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司法确认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同。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其关注程度不同,采取的积极或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适用。如果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党委等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加强法制宣传、培训调解员等多种措施,引导群众了解和适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最终会使司法确认制度在当地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