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权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地点和排他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和责任;

(6)培训和指导;

(七)商品名称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10)宣传和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特许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1)特许经营费:指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特许权使用费: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3)其他约定费用: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根据合同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被特许人收取的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一定费用。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签条件。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年限等重大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纳税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网点数量、位置、经营和投资预算表,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的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和诉讼;关于其他商业资源的信息,如商号和商业模式;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式和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所有涉及诉讼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商品或者服务,以及附加条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或者指导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训或者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改);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0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