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权的类型
商标许可权
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许可的类型主要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家使用许可证。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2.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方式将注册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商标,但不得许可他人单独使用该注册商标;
3.一般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如何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许可合同的终止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主要情形有:
1,过期;
2.合同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3.其他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合同到期,合同备案自动失效。合同提前终止时,双方应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当事人根据裁决向商标局提出提前解除,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二)提前终止备案,无需缴纳退费,需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终止协议或者法院、仲裁机关作出的终止决定,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商标局;
3.原始备案通知。
4.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审查合格后,商标局发出《提前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并发布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
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原被许可人继续使用许可人的商标的,许可人可以依法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如何规定商标许可中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超出《商标许可合同》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类别、商标使用区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安布罗斯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2.乙方仅限于在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店铺上使用安布罗斯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甲方授权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设立的法人实体进行生产、销售和盈利。
3.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足额缴纳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除外)。
4.如果双方都有违反?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方将被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许可权类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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