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取得注册是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一道门槛。随着实践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现行商标法特别突出了商标使用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因未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诉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正式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相关政策文件中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当将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与被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挂钩,目的是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注册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机会主义。我国现行商标法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明确了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商标所有人对其实际使用商标承担举证责任。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支配权不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为了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充分发挥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质量保证、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所有人需要使用商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当被控侵权人与商标所有人就是否使用商标进行保护发生争议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商标所有人应当举证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从举证能力和举证难度来看,要求被控侵权人证明请求保护的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是必然的。

第二,商标所有人应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确实使用了请求保护的商标。

注册原则要求的商标使用必须是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长期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视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只是在某些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那么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看,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就会受到限制,即商标所有人无权就他人在该商标未使用的某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商标所有人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是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誉不是随着商标的注册而自然产生的,只能通过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来积累。只有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积累商誉,也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使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然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但他有权予以禁止。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并未使用该商标,侵权行为不会对其商誉造成损失,也不会在相关公众中实际造成混淆或者误解。根据民事损害赔偿原则,商标权人无权要求被诉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商标所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权利人在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有效存续期间的维权行为是正当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仍应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