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省著名商标
作为省著名商标,只能使用三年以上,也就是说该商标从国家商标局授权之日起算。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条件是: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商标认定的所有人、本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享有较高声誉;4.近三年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5.申请人信誉良好,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并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