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汉字的商标名称

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以及《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商标含有中华、中华、中国、中国等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中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外情况:

描述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误导消费者,比如中华鲟;含有中国字样,但却是报纸、杂志或企事业单位整体的名称,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

并根据《商标审定标准》第二部分以“中国”和“中国”为初始:

申请人和申请的商标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以初步审定与我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一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设立。申请人的名称应当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的商标与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核准的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其简称一致。

三、商标申请与申请人之间有密切的对应关系。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应当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