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是如何判断商标权的?
我国的商标权是先注册原则,不是先使用权。不管你怎么用这个商标,只要不注册,就会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是别人注册的,就会涉及侵权,所以说你先用了也没用。那么其他国家是如何判断商标权的呢?
我们了解到,世界各国确定商标专用权有四个原则:一是在先使用原则。也就是说,商标的第一使用人有权使用该商标。在采取这一原则的国家,商标的注册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不能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第一使用人可以随时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其商标注册。这种规定使得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往往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有很大的弊端。
目前,大多数国家还没有采用这一原则。二是在先登记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就先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日本、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先使用商标的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先注册商标的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三,基本实行在先注册原则,但商标的第一使用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控告并请求撤销(各国规定的年限不一,如西班牙三年,美国五年,奥地利等。,在英国七年)。如果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申诉,则该商标的第一注册人将获得无争议的商标权。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起到了确定商标权的初步凭证的作用,过了法定期限,就可以成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最终依据。这种做法既保护了第一注册人的利益,也照顾了第一使用人的利益。目前,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西班牙、科威特、奥地利、叙利亚、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都采用这种方法。第四,在确认商标第一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允许第一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仅限于自己,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商标转让的,必须随企业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实施这一原则的国家包括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和冰岛。
一般来说,商标权可以分为先注册先使用原则,每个国家都有些不同,尤其是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