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商标重复授权无形中扼杀了企业。

商标所有人是自利的,存在对外多次独占许可的可能性。此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导致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当你作为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人,突然发现商标注册人授权你的竞争对手独占使用该商标,然后竞争对手对你发起商标侵权诉讼,你该如何应对?法院将如何评价商标的重复授权,如何保护在先合法被许可人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上海帕夫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毕加索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向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2014)上海高民三(知)字诺。117、法院回答:(一)下列商标专用许可协议是否有效;(二)专用商标被许可人是否有权使用授权商标。龙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兵律师在本案中代表原告,为原告赢得了唯一的商标专用权。这个案例因为具有典型性和很大的指导意义,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选登?2015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案情简介:

毕加索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9月,毕加索公司将争议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授予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夫洛公司),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2010年2月,毕加索公司与帕夫洛公司协议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商标许可期限十年。然而,2012年2月,毕加索与巴勃罗公司的竞争对手上海向异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异公司,此前因假冒巴勃罗公司产品被判不正当竞争罪)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向异公司将在2012+0至2017期间,获得授权后,向异公司对巴甫洛公司及其经销商发起了20余起商标侵权诉讼、数起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和刑事举报,涉及全国十几个城市,对巴甫洛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反击艺术思维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和投诉,帕夫洛公司积极应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毕加索公司与艺术思维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帕夫洛公司起诉至法院,称:毕加索公司和向异公司均明知帕夫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前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尚未终止,擅自签订竞业合同使用竞业商标,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帕夫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向异公司在获得商标授权后,进行了全方位的打假。这是什么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然后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该合同无效,二被告赔偿帕夫洛公司损失654.38+0万元。

第二,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巴甫洛公司享有争议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是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具有损害巴甫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签订有争议的合同并不违反强制性条款。故判决驳回帕夫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向异公司基于商标许可合同享有独占许可权,帕夫洛公司可以向毕加索公司主张重复授权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加索公司与向异公司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知帕夫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存在排他性许可关系,故向异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虽然难以认定帕夫洛公司主张的毕加索公司与向异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由于巴甫洛公司预先享有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日后可以对抗竞得商标许可合同关系,故向异公司不能依据竞得合同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二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有效,但在判决中重点强调了商标的重复授权,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足,支持巴甫洛公司享有商标的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而向异公司对该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三,律师评论:

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事实跨越十年,涉案商标使用权归属涉及国内数十家厂商的商标侵权认定。此案的判决为上海法院审理4起审限较长的案件和全国数十起商标侵权相关案件奠定了基础。本案判决后,向异公司在全国各地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相继被驳回或驳回。

本案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两被告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向异公司是否依据许可合同取得了该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不符合?恶意串通?但一审法院认为,Art Think公司是基于有效的商标合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毕加索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将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所以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独占许可使用,不可能有两个独占许可使用。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帕夫洛公司享有使用争议商标的在先独占许可权,另一方面认为Art Thinking公司也基于合同取得了商标的独占许可权,这违背了商标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观点,法院梳理了双方复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认定向异公司在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夫洛公司未解除之前的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情况下,与毕加索公司签订了争议合同,导致两个独占许可期限重叠。它不属于吗?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后来的合同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审判决商标专用权可以对抗二审恶意商标许可合同关系,对于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商标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