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1.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1)支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对年交易规模654.38+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卖家,按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2)支持独立车站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用于独立站建设的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务费和独立站改造费给予30%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通过独立站完成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75万美元的,支持比例提高至50%,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30万元人民币;
(3)支持数字化海外营销的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使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给予30%的支持。开展自有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费用,最高支持50万元;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54.38+0万美元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到654.38+0万美元;
(4)支持自主品牌建设。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根据注册商标的地区和种类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1)对于产业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园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卖家及相关服务商超过60%,园区内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资金支持;
(2)鼓励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园区经营者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具体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3)对获得国家、省、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的,给予654.3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3.支持海外仓建设。
(1)对建设或租赁境外仓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境外仓库实际投入成本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2)对利用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仓储服务费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3)提供境外仓储服务和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经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产权清晰的,按实际投资成本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4)对被商务部评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并获得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海外仓经营者,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相关政策的意见》第二条。
(一)本意见印发以来,上述政策已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2013、10、1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上述政策。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和监管职责,及早发现、处理和报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覆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保障电子商务出口健康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政策实施,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