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结束后可以提出异议吗? 您好,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自身原因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