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补救措施

一、如果工商部门是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吊销的,那么就不能恢复;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解散程序的开始。《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但是这期间,保留了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是适格的原告,如成立有清算组,清算组为原告,如未成立,则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被告时,如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则列其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为被告。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否则,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想恢复营业执照,首先按照我国法律,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一种处罚,也就是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已经是退出市场了,这是不能恢复的,可也有部分省市交纳了罚金以后恢复的情况,具体可以到本地工商局咨询。

4、同样,也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提出诉讼来恢复

5、最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恢复原状。

二、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