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法律解析: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因其个体特征、技术水平、信誉、营业地点或其他附于业务的条件而吸引顾客或保持常客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体现在业务的转让价格上,高于主体其他净资产之和的售价即为商誉价值。商誉具有无形性、抽象性、财产性、不稳定性、依赖性和地域性。商誉虽然有价值,但其特性使其无法直接成为物权的客体。商誉的价值只能以高于实体其他净资产之和的出售价格的业务转让价格来计算。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用以识别自己,并将他人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商标是一种特定形式的符号,具有识别功能。由于商标的专用性,无形而抽象的商誉获得了具体的载体,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特定商标所反应的产品。这种区分功能使得商标成为承载消费者信赖关系的特定客体,这种信赖关系就是商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