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费用为免税项目时如何计算进项税?
转出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