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营超市的商标侵权被告。忘记去法院了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会在演讲辩论当天出庭辩论。但是,由于私法的性质,当事人享有权利处分权,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出庭的因素,当事人无法出庭是必然的。这种情况是一种默认的判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发现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三)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案件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他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