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1.中国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种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2.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如果申请人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续申请的日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是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其在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同样的注册时,不会因为两次申请的日期不同而被第三方抢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自向其中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5,438+0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就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后续申请的日期。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已经在其中一个成员国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申请,并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必须与将来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完全相同。

二、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通知

1.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认证;展示他们商品的国际展览会在中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