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利益人才具有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对吗?

认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禁止注册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商标注册,包括使用不允许使用的文字和标志,包括通用名称、原料和性能缺乏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