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寒地黑土协会(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目的和意义:打造优势品牌,利用土壤肥沃、农产品资源丰富、无重工业污染等有利条件,集中联合,突出地域特色;使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技术能力全部集中到农业资源开发上来,进一步加大资源开发力度,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优势品牌,想办法依托农业产业化资源打造优势品牌,做大特色产业,做强优势产业,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粮油、蔬菜、山货、奶肉、糖酒、饮料、药材、饲料、生产资料及各地寒地生产的深加工产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原产地商标——“金牌”。《黑龙江日报》的哈洽会专题报道指出:“绥化市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寒地黑土绿色产品,整合境内绿色食品,规模形象焕然一新。”

“寒黑土”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内容:第一条为促进“寒黑土”绿色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寒黑土”绿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寒地黑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寒地黑土”绿色产品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

第三条绥化冷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是“冷黑土”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由绥化市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批。第五条以“寒地黑土”为商标的产品产地为:东经125 ~ 127,北纬44 ~ 49°的黑土,北起黑龙江,南至辽宁省盘锦市,西至内蒙古东部大兴安岭边缘,东至乌苏里江、图们江寒地黑土区,总面积65438。

第六条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特征是:天然、无污染、优质、营养、安全的无公害食品,具有寒地黑土绿色产品特有的营养品质、口感和外观特征,并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七条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必须符合绥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绥化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加工标准。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向绥化市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绥化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30日内完成以下审核工作。

1.绥化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经过测试和综合评审,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商标证书》;

3.申请人获得认证标志;

4.申请人应当缴纳商标使用和申请的证明费用。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被允许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3年。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如继续使用该商标,须在合同期满前90天内向绥化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申请续展。合同期满后未申请的,不得使用该商标。“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寒黑土”的证明商标为产品和企业形象做广告;

3.优先安排绥化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寒地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

1,保持“寒黑土”绿色产品的独特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协会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不定期检测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和监督人员的工作;

3.“寒黑土”认证标志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寒黑土”认证标志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将“寒黑土”认证标志转让、出售或赠送给他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寒黑土”认证标志。第十五条绥化冷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是“冷黑土”认证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认证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绥化冷黑土绿色产品协会与“冷黑土”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绥化冷黑土绿色产品协会为保证“冷黑土”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冷黑土”证明商标的消费者的投诉。第十八条“寒黑土”证明商标受相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绥化寒黑土绿色产品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未经绥化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协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会将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寒地黑土”证明商标使用人违反本规则的,绥化市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有权收回其已领取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书和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人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十一条使用“寒地黑土”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绥化市寒地黑土绿色产品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寒地黑土”认证商标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认证标志、检测产品、受理认证标志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认证标志等。,以保护“寒黑土”认证标志产品的声誉,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证明商标注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