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异议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30天内可以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所需材料: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答辩理由、答辩通知书或审查证据交换通知书、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异议及其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异议:填写商标异议函,注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号及异议理由。

2.答辩通知: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副本发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异议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3.补正(非必要流程):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4.做出异议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