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吗?

2012 165438+10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 192。

该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只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备案手续。基于: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替换、质押注册、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撤销、注销和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商标事宜;

(二)代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注册商标争议案件及其他商标事宜;

(三)代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其他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和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六)参与商标争议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撰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载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2)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的,商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并备案。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备案。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项目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