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存的案例有哪些
商标***存可以因为不同的划分标准而有多种类型。正是因为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分类会有交叉,如约定***存可以是善意的***存,也可以是恶意的***存;同样,善意的***存可以是法定的***存、特定事实的***存或约定的***存等。[1]
一、善意的商标***存与恶意的商标***存
根据***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存和恶意的商标***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存关系成立之后***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存是指,***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存之间,也指与***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善意的商标***存也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权益侵害,这主要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恶意***存就复杂些。***存之间有不正当竞争之意图,或对***存之外的竞争者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或***存本身有其他非法目的。
二、注册商标之间的***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存
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存合理限制、***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注册商标之间的***存一般基于法定事由产生。但是也可能因特定事实而***存,如本田和现代的“H”商标合法***存,这则是因为商标不再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识、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不起主要或关键作用而引起的特定事实上的***存。而协议约定是另外一种途径,这在大陆以外的商标法中多有体现。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存的原因一般与上述情形相同。
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存情况复杂些。这主要是因为其权利的公示效力较低和证明难度大等,只要不能证明各个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最初的使用时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一般都应当允许***存。
三、法定的***存、特定的***存和约定的***存
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存提供依据。
1.法定的***存
法定***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存现象。李扬教授论证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存1问题。其法律依据就是《商标法》第九条关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和第三十一条商标注册禁止规定。如果在先权利人由于其未注册商标的知名性没有达到足够禁止在后的相抵触商标注册的效力,注册商标可以合法注册;但又因未注册商标已经具备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在后注册商标也不得反过来禁止在先未注册商标的继续使用。此时两者***存成立。这种***存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因此是法定的。
2.特定的***存
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存的必要。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形:
(1)历史的原因导致在我国商标法制定前相抵触商标已经长期***存。这时不论是否有人申请注册,禁止任何在法律制定之前已经使用的商标继续使用都有违法律的公正性。况且,一般而言,法律不得溯及既往,除非对当事人有利。这在对原来许多老字号品牌中的商标保护体现得非常明显。原来简单的处理模式造成了非常大的不公,也使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赖大大降低。
(2)经过长期相互独立的使用均产生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存2。这一情形在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均没有或不能证明有主观恶意,经过使用后商标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在对其他在先权利或相互的权利之间不会产生危害时,允许***存是适当的。
(3)商标不再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情形。这是由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具有特定性,汽车,大型动产船舶、不动产如房屋等,消费者几乎可以忽略商标的标示价值。如汽车中的现代与本田的“H”近似商标,或电梯商品的商标如LG。
(4)商品定位不同且双方均没有进入对方市场的意愿,也少有消费者对双方商品均有需求的情况,这在消费比较理性的国家或地区时有存在,如美国1,在我国似乎不太容易。
3.约定的***存
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约定***存的各个商标均不得侵害其他在先的合法权利。这要求约定中的每一个商标均不得与约定之外的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在先民事权利如人格权、人格利益等相冲突。这种情形下的除外就是在先权利人的同意、默许或除斥期间经过等。
(2)约定中不得有非法条款。如明确约定是为了排斥其他竞争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或为了垄断市场,或为了谋求其他非法利益或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等。
(3)约定应当具有这样的一些条款:对可能因混同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利益产生侵害的预防;可能或已经混同时的具体解决,如哪一方承担附加区别性标识的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等。
(4)约定应当有产品质量的保证以及消费者信赖利益受损的赔偿措施。
(5)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6)协议应当在有关机关备案。这是因为商标之上的权益人还有竞争者、消费者和公众,所以,国家有关机关对商标使用具有监督职责。商标***存本身会有对这些权益人的利益损害的可能性,备案可以提醒有关机关应加强监督,使之合法、合理的存在。这同样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