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补充材料可以顺便加理由吗?

当然可以。

由于商标管理中没有详细的程序规则,一般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总是隔一段时间向商标局提交“补充证据”,后来成为惯例。很多商标代理人提出异议后再次提交“补充材料”。

实际上,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一般采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假设: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关理由,申请书送达异议人,异议人根据异议申请书中的理由进行答复;在此期间,反对者提交了新的理由,这些理由通常不会传达给反对者,反对者只有一次答辩的机会,对于看不到的新理由,是不可能答辩的。这是程序上的不公正。

但目前作为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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