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规定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在浦东新区的相关业务综合受理,依据职权或接受委托综合行使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保护机制,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接,推进浦东新区国家知识产权事务“一网通办”,并可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协助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的规定,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提交加速审查的专利申请提供预审服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无效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无效专利案件远程视频审理等快速确认服务,推进专利确认案件和行政裁决案件的联合审理。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实施阶段,在进入国外市场或者上市前,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调查并取得专利实施调查报告的,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故意侵权的参考。第五条在涉及公众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中,被申请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被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投诉人提供的侵权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对申请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二)在原产地范围以外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其意译、音译、直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形”、“仿”等表述的;
(三)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5)销售上述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责令停止销售。第八条在商业秘密行政执法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合理证明该商业秘密被侵权的,侵权嫌疑人应当证明权利人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外,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权利人同意购买或者侵权人同意继续销售的除外。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返还或者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并解除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展会活动组织者不得允许未提交知识产权履约承诺或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的参展商参展。
权利人投诉参展项目侵权的,展会主办方应当立即要求参展商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不侵权的证明;参展商无法提供的,展会主办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展会主办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