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名牌农产品的申报和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粮油、水果、蔬菜、花卉、畜牧等产品。第四条大连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工作。第五条大连名牌农产品认定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正式的注册商标和明确标明的包装;

(三)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

(四)经济效益显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市级以上同类产品领先水平,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社会作出质量承诺,服务周到,顾客满意。第六条生产单位申报认定大连名牌农产品,应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以上权威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产品生产中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对标准未备案的传统农产品,必须有可执行的操作规程)

(三)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其中,以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区域证书。第七条大连名牌农产品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式四份,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并核实合格专家,提出本年度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年度获得大连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大连名牌农产品暂定每年认定一次。第八条产品被认定为大连名牌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印制“大连名牌农产品”标志。第九条被认定为大连名牌农产品的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优先认定为大连市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第十条大连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按产品类别分别为三年、四年和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的,不得使用原名牌产品称号。第十一条获得大连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认定标准的;

(二)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扩大大连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使用范围;

(四)大连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转让。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