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商标的非功能性规定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了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

第十二条。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解释本条是对立体标志商标申请注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立体标志商标也叫立体商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第1款,立体标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表明,立体商标已被纳入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受理由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瓶就是典型的立体商标。

二、立体商标不同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是由立体标志组成的。从视觉上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但与平面商标一样,用立体商标申请注册,也应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没有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条对立体标志注册商标的申请规定了三项限制:

1.仅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比如食物中的元宵和麻花。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则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有失公允。

2.获得该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比如电动剃须刀的刀片形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而设计的,并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区分,更没有商标功能。如果允许这种刀片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会阻碍这项技术的推广应用。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钻石独特的切割表面形状是钻石具有实质价值的必要形状,这一事实对于任何钻石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独特的切割面形状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专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将上述立体标记注册为商标,对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商标事业发展十分有利。

非功能性是基于商标显著性的考虑,也是基于反垄断和鼓励自由竞争的考虑。因为如果把一些可以用专利保护的标志用商标保护,实际上专利可能会被永久垄断,不利于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