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税区企业和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向管委会提交设立企业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全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的,颁发《保税区企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外资企业应当颁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二)凭注册证书或批准证书及有关材料(见附件二)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者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或者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及完整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投资经营活动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和贸易性企业自生产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年均外汇收入低于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第十条保税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股本的调整和转移;
(二)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变更生产经营项目;
(四)变更名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1),管委会将在收到合格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的,颁发保税区投资项目批准证书。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区企业必备材料及项目审核;
2.区内企业工商注册必备材料。
附件1:入区企业和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1)内资企业(包括个人投资者)
1,公司章程;
2.信用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投资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保税区内资企业登记表。
(2)外商独资企业
1,公司章程;
2.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名单和总经理任命书;
4.外国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填写保税区外商独资企业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除提供(2)项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中国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双方任命的总经理应由董事会出具授权委托书;
5.填写保税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登记表。
(4)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议书;
2、环境保护报告(注明项目生产工艺、环境评价及三废处理情况);
3.项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保税区投资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进区企业工商注册必备材料
1,注册证书或批准证书;
2、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3、区内企业证明(如未定,确认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