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被撤销三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具有商业意义。仅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上述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时间的审查,自商标局收到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使用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三年。商标注册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上述三年期限内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连续三年撤销该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的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注销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3.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