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法律含义
优先权分为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12个月内在外国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在外国就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即他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 其原理也适用于中国申请人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设计在国内没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申请受理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经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时未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lt补充>商标法中:
关于优先权,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巴黎公约》都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种商品、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规定,任何人或其继承人在本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六个月期限内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修改前,没有关于优先权的明确规定,但在实施细则中提到,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主张优先权。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优先权,不仅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而且保护范围更广。《巴黎公约》只规定各国应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举行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并没有要求在这方面给予优先权。在《商标法》中,在一些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商标法》中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申请人对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他人在申请人首次展出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A)在中国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24、2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在中国享有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出书面声明,即在申请书中填写初次申请的国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印件,由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要要求展览的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应使用商标。
2.享受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规定了享有优先权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就失去了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优先权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其商品展出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认证;展示他们商品的国际展览会在中国举行。超过三个月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交的优先权证明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代理人应当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保证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声明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第一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范围。
多件申请要求优先权并且只附具一份优先权证明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和其他副本,并应当注明附具原件的申请文件。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地址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地址不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变更和转让的文件。
(二)申请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中国申请人也可以主张优先权。如果申请是基于在中国的第一次申请,你应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的申请。* * *有商标申请证书,需要代理人申请,视为获得其他* * *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