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和公文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公文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类型,一般标明签发机关。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扩展数据: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密级和期限、紧急程度、签发机关标识、文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行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内容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和“机密”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紧急”和“特急”。其中,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普通加急”。

(三)发证机关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应当用于发证机关的识别;联合写作,主办方排第一。

(四)文件编号应包括机构代、年份和序号。联合行文,只注明主办单位的编号。

(5)签发人和会签人的名称应在上述条款中注明。其中,“请示”应在附注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