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你好!商标权和域名权有什么区别?通常,域名是用于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分层字符标识符,其对应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因为ip地址不直观,不好记,所以产生了域名。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数字、句号等特殊符号组成。通过解析,它们会自动与ip地址进行映射,这样就可以找到您想要访问的计算机。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为了表达差异,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域名产生了商业价值。域名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在学术界仍有争议。有人主张域名是互联网上的地址,不是知识产权,是独立的权利或者没有权利;美国也有学者持类似观点,认为域名注册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1];有人认为域名可以作为一种姓名权对待,域名可以作为互联网领域使用的类似商标的延伸产品进行保护。有学者认为,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誉权是因为其具有价值,在域名持有人的管理和推广下能够产生一定的收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知识产权,成为持有人的无形资产;有学者认为,域名具有与商标相同的功能,因此域名可以视为服务商标;日本学者将域名视为域名使用者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通过合同约定的债权[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域名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只是被视为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笔者认为,域名本来就是一种网上识别符号,类似于商标的功能,可以满足识别不同网上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域名的所有者会进行一定的宣传和包装,使域名的识别功能得以产生和发展,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无论域名的注册人是进行网上经营活动,还是仅提供信息服务,域名都具有商业价值,成为商业经营标识。但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有很大不同,比如域名只有可转让性,没有许可权。下面主要讨论域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及原因(一)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1,域名注册优先。它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后,商标注册人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对域名标记部分的商标权。这个时候,商标专用权就不能延伸到域名上,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是不是地域性无所谓,商标是严格地域性的。而且域名是先注册的,受法律保护。2.注册域名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和商标一样,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但域名识别的基础是网络空间。为了拓展互联网业务,互联网用户经常不得不在互联网上创建主页来宣传企业形象。互联网用户普遍愿意选择与自己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域名进行注册和使用,从而将商标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扩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就会产生争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不能自然延伸到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并不自然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如果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记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所有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和商标所有人的误解或误会,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③]。3.恶意抢注。是指网络用户明知其申请注册的域名的标识成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仍予以注册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被他人恶意抢注,然后公司花800万美元买回;二是利用注册域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阻止他人用自己的商号和商标注册,进行网上活动。恶意抢注的认定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第二,域名所有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三、域名被恶意注册使用【④】。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实践中部分抢注人抢注他人驰名注册商标并要求高价转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如何?如果注册了驰名商标,不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当然,抢注中也有“善意行为”,即域名命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重合、相似等。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有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不能排除在不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着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现象很多。如果一个域名注册了他人的商标,可能会导致多个商标所有人对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解决此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限制,域名在世界上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能同时被多个所有人享有,商标也不一定。除驰名商标外,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可以相同。而且由于商标只在批准的国家有效,只要两国没有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同一商标在两国的同一类别商品和服务上是可以共存的。正是由于这种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才能在两国的同一类商品和服务中共存。一个常见的争议是,互联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更有甚者,同一个商标的两个合法所有人都想把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使用。2、公开报名原则的结果[5]。域名申请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域名注册机构只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独占权益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域名注册服务只提供技术服务。例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查询用户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相冲突或者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因这种冲突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是为了适应网络的发展,但也有弊端,因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域名抢注者可以毫无障碍地实施域名抢注,即无法事先有效防止域名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没有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标,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商誉,成为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在现实生活中。但是现有的商标事务所有限,域名不能重复。有限的商标域名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有些人通过抢注来抢注那些热门域名,然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还会增加。4.法制不健全。我国现有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争议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对域名的性质以及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方式和规则,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看,数量相对较少,面对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形见绌。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的较快发展仍然乏力。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域名和商标纠纷产生和增多的原因之一。三。冲突预防机制与解决冲突的法律救济有两种,一种是事前预防,一种是事后救济。提前预防对双方的损失都有好处,那么如何建立相关制度预防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是笔者下面要讨论的:1。域名注册政策如上所述,目前的域名注册是开放的,能否防止域名纠纷与注册政策有很大关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半限制和限制[6]。开放不限制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不审查域名申请注册的权利。注册机构以“首次申请”为受理原则;半限制型不对国内人士进行限制,而是要求非国内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选域名拥有权利。限制型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只允许国内人士对自己拥有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并进行严格审查。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开放注册政策,但这种注册政策本身不利于防止域名纠纷,国际通行做法是通过域名注册的格式合同来规范域名申请人的责任。2.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一方面,我们会对驰名商标和商号对应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预保留。另一方面,我们将通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权利人可以凭商标的相关字母和数字向有关机关申请域名,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让商标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收回自己的域名,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浪费,因此需要采取事前协调措施。3.建立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和检索系统。目前的域名注册申请较为宽松,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导致纠纷频发。笔者认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进行相关审查,通过检索排除不应允许注册的域名注册申请。4.域名终身制应废除根据我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只要域名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不放弃或者域名未被撤销,域名就保持有效。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域名囤积。如果实行续费制,可以减少抢注的发生。预防机制主要是上面讨论的,但是纠纷不可能存在。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冲突,在域名和商标的利益平衡中也很重要。1.非司法途径:主要指《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法律法规对域名争议的非司法解决程序和相关机构的设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如果投诉不符合解决方式和程序规则的相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在中心相关修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对投诉进行修改。投诉符合要求的,本中心在收到投诉人按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在投诉和答辩中选择一名专家或者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当在收到裁决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规定相关执行程序。2.司法途径:在提倡各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司法程序是必然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可以决定哪一方应该使用域名,在一定条件下,域名的转让可以得到承认。对于责任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不大。对于侵权,应该主要是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如停止使用、撤销等。

法律客观性:

商标法

文章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