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后不使用会怎么样

根据情况,三年不用可以退三个!还可以提无效等等。

《商标法》第七章对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后提出。

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第六十八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或者无效注册商标,撤销或者无效原因仅限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或者无效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许可方、被许可方、许可期限、许可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等事项。

第七十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向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65438+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收缴并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缴销毁。

第七十三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注册其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撤销的,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四条注册商标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补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