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商标的申请、初步审查、评估、认定和公告,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应用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省商标认定公告。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zjaic.gov.cn)下载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申请辅导登记表》。

第四条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省申报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和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浙江省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及企业发展历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三)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以及相关的公众认知度等。;(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⑥商标注册、管理、防伪维权、广告宣传等。

(2)主体合法性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相当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 & amp;时代;4cm一式四份);

2、该商标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标识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早期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注册、境外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推广的相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相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种类、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五)证明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1、商标表明商品产销量在同行业中排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2、该商标标明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的地区和经销的专卖网点;

3、该商标表明出口销售的商品;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美誉度和信任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保护记录的相关材料。

1,证明企业对商标保护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2、商标假冒侵权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受保护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的其他文件。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的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和税金的变化情况;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督、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统一检验、抽样、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论证明材料(省级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的市场声誉和省级以上奖项;

6、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证明材料。

1,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无重大劳动争议等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无重大环境纠纷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据;

5、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消费权益纠纷。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步审查

第六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基本合格且拟申报的单位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决定。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上报省工商局。并附上汇总清单和绑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浙江省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省级商标续展确认(上一次确认已满三年)的,应当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续展申请表》,并向所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评估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工商局上报的《初步推荐报告》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委托省消协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公众调查结果和意见应当写成文字。

第十一条浙江省商标评审和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因商标侵权和申请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查,并书面征求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后,作出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确认公告

第十三条经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审核具有浙江省商标资格并延续确认的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浙江省商标认定和续展确认公告》刊登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商标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