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二章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其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代理商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手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取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号和查询号,然后根据备案号和查询号查询备案流程或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地址、电话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代理商提交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修改。出口商或代理商名称变更时,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供完整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代理商进行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公布名单中的信息包括:记录在案的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及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