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护案例
2005年8月26日,《江苏法制报》报道的一桩婚姻引起了国内各大媒体的关注。59岁的丁老汉和30多岁的詹是岳父儿媳。1994丁老汉次子丁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詹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这对年轻夫妇因为感情破裂,去年离婚了。经法院判决,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亲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去世,儿媳妇詹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市民政部门登记,领了结婚证。
案例二:
据重庆商报2006年7月31报道,福建省长乐市李某委托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中央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涵盖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药、医用指套、医疗器械及器械套(管)针、奶瓶奶嘴等65438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受理了申请,但还在审核中。但目前国内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区别只在于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不受。换句话说,尽管“中央集”商标尚未被核准,李灿已经使用它了。
案例三:
2002年机动车车牌(俗称“个性化车牌”)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火”了仅10天,发放戛然而止。已经上映的《搞笑车牌》命运也不确定。官方尚未正式公布“叫停”的真正原因,但舆论普遍猜测主要原因是USA-911、Sex-001等品牌的出现,有污染社会风气、损害社会道德的弊端。
第一种情况,丁老汉与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老人有丧偶手续,年轻女子有离婚证,不违反《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高邮婚姻登记处批准他们结婚似乎没有问题。第二种情况,李申请将“中央一号”注册为安全套商标,似乎“盗用”了央视的名称,侵犯了央视的权利。那么,只有央视才能阻止“中央一号”成为避孕套商标吗?至于第三个例子,USA-911、Sex-001等品牌的出现,并没有直接违反2002年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发证机关还有权拒绝发证吗?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况下侵犯的不是特定个人的权利,而是公众的利益。这三起案件反映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