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用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第四条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和县(市)、区、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查、界定、评估、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一)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积累,归该企事业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属于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其扶持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办理;其他财产按照最终所有人指定的方式处理。
(4)员工的股本归员工个人所有。
(五)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六)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产权的资产,作为待界定的资产,由现在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单独登记。在产权归属确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转让。第六条集体企事业单位有权占有、使用和参与收益分配,但无权处置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对单位自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划定资产权属。资产应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完整,实现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促进资产不断增值。第九条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章程和有关协议进行分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凡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一条城镇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